本文件规定了 "莫斯科太阳"有限责任公司、"摩天轮管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规则。
《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个人数据法律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借助自动化手段以及不借助此类手段所实施的一切个人数据收集、记录、整理、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开放访问)、匿名化、封锁、删除、销毁等处理活动。
1.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个人数据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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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合法、公正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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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具体的、事先确定的、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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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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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合并处理目的互不相容的、含有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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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处理符合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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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相符。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对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不得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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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必要时确保其相对于所声明处理目的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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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目的实现后,或在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性消失后,以及在本公司所发生的个人数据违规情形无法消除时,销毁或匿名化个人数据,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个人数据的处理遵守 7 月 27 日第 152-ФЗ 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处理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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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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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行使和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方的职能、权限和义务,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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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司法审判、执行法院判决或依照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程序法律应予执行的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决定,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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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以个人数据主体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以及为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提议订立合同,或订立个人数据主体将作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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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取得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为保护个人数据主体的生命、健康或其他重大利益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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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使运营方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为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但不得因此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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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须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条件下,为统计或其他研究目的处理个人数据。但通过通信手段与潜在消费者直接联系以在市场上推广商品、工程、服务的目的,以及政治宣传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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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由个人数据主体本人提供或应其请求而向不特定人群开放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主体已公开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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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照联邦法律应予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
本公司可将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纳入公开的个人数据来源,同时本公司会取得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书面同意。
本公司可处理涉及种族、民族属性、健康状况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同时本公司承诺取得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书面同意。
生物识别个人数据(表征人的生理和生物特征、据以可确定其身份并由运营方用于确定个人数据主体身份的信息)由本公司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本公司仅向能够为个人数据主体权利提供充分保护的外国境内进行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本公司不会仅基于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作出对个人数据主体产生法律后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
本公司经营活动许可的条件中,不存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书面同意即禁止向第三方传输个人数据的规定。
在无需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作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数据主体或其代表人可以任何能够证明已取得同意的形式作出同意。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在取得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后,依据与该人签订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个人数据(以下简称"运营方委托")。同时,本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受本公司委托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遵守本联邦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和规则。
本公司委托他人处理个人数据的,就该人的行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承担责任。受本公司委托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向本公司承担责任。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承诺并要求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人员,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和传播个人数据。
3. 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个人数据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为自身利益作出提供其个人数据的决定,并同意对其进行处理。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数据主体或其代表人可以任何能够证明已取得同意的形式作出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提供已取得个人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之同意的证据,或提供存在《个人数据法》所列依据的证据,由本公司承担。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获得与处理其个人数据有关的信息,但该权利依联邦法律受到限制的除外。当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得或对所声明的处理目的而言并非必要时,个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本公司更正、封锁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并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为通过通信手段与潜在消费者直接联系以在市场上推广商品、工程、服务,以及为政治宣传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仅在事先取得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条件下方可进行。若本公司不能证明已取得该同意,则上述个人数据处理即被认定为未经个人数据主体事先同意而进行。
经个人数据主体要求,本公司有义务立即停止为上述目的处理其个人数据。
禁止仅基于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作出对个人数据主体产生法律后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已取得个人数据主体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
个人数据主体认为本公司处理其个人数据违反《关于个人数据》联邦法律的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权利和自由的,有权就本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维护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包括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赔偿损失和(或)精神损害赔偿。
4. 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本公司采取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变更、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针对个人数据的其他非法行为。
已落实的个人数据保护要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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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指定负责组织个人数据处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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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确定本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并规定旨在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之程序的文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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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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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保护的个人数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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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信息系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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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访问权限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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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允许处理个人数据人员名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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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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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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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个人数据存放地点及存储期间负责个人数据保密之人员的命令;
消除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个人数据处理与保护规定、个人数据安全管理员守则,以及技术设备与软件、数据库和信息保护手段的备份与功能恢复程序进行。
对个人数据处理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该领域法律的内部监督,依照内部检查计划、安全管理员守则以及个人数据处理与保护规定进行。
网站 www.moscow-sun.ru 上已公布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用户协议》。
机器存储介质的登记在相应登记簿中进行。
发现未经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借助所使用的信息保护手段并依照安全管理员守则实施。
个人数据访问规则已在相应规定中获得批准。
获准处理个人数据的员工须接受信息安全培训,签署个人数据保密协议,并签字确认已知悉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文件。
个人数据安全的保障,特别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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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个人数据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处理时面临的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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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保障个人数据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处理时的安全,以满足个人数据保护要求,从而确保达到俄罗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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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合规性评估的信息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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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评估所采取的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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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储个人数据的机器介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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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经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情形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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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因未经授权访问而被修改或销毁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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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对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所处理个人数据的访问规则,并确保对该系统中针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一切操作予以记录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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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采取的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及个人数据信息系统防护级别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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